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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备案制》,质量监督机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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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我省于2001年11月开始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备案制>.<备案制>实施后,最重大的变革就是将原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发证"改为"备案",将原来的由发证机构--各级质量监督站确认工程质量等级改为由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核定工程等级.它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由微观的"管理主义"为基础的思维模式,转变为宏观的"裁判主义"为基础的思维模式.它对于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形成、保证工程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职能要求.<备案制>实施已有三年多,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谈谈一些体会和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出处 《建筑技术开发》 2005年第4期114-114,共1页 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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