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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无明文规定的领域 一起提存案件的办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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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G公司与Z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G公司向公证机构提存房款人民币1800万元,涉案标的物房屋的抵押权人S银行对此款享有优先权,Z公司可领取提存款在S银行结算后的余额款项. 综合本案情况,公证处受理提存的依据包括:
作者 黄欣
机构地区 上海市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4期39-42,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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