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纳入行政审批项目,在党政网和互联网上公布了<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事项须知>.
出处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07-207,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amily Pla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