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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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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纳入行政审批项目,在党政网和互联网上公布了<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事项须知>.
作者 张地恩
出处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07-207,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amily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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