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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出现管辖权转移的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应允许"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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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因为涉嫌多起盗窃罪于2004年8月29日被A县公安机关拘留,9月20日因为发现本案的管辖权不在A县而移交给有管辖权的B县,B县公安机关同日予以再次拘留,并于10月10日向本县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因证据不足而没有得到批准,张某被当即释放.至此,张某已经被羁押1月零11天,张某由此向检察机关申诉称其被超期羁押.
作者 刘红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S期59-5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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