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应得到他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是关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对一州法院怎样才算具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解释却是因时而异:1906年以前,离婚被看作是"对物"的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被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有住所的州;1906年-1953年离婚是对人诉讼的观点逐渐得到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被告他方出庭应诉成为一州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前提;1953年以后,"可分的离婚"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思想,一州法院可以通过单方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决定监护权和赡养费等附带事项。监护权和抚养费判决是否适用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正面回答,国会1980和1994年的立法规定这两类判决也受此条款保护。
出处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