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管人与管资产结合不到位。一是国企负责人仍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选用,地方国资委对这部分国企只履行管资产、管事之职能。组织部门管人,但却不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国资委负有监管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选用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二是国资委虽拥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决定权,但根据管资产需要主动选人的情况不多。除了董事长、总经理及外派监事外,其余人选(包括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及三总师)绝大多数是由企业党委推荐,更多地体现了企业党委和核心领导的要求。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9-31,共3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