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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国有资产法》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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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国有资产法》作为规范国有资产运营和使用行为的基本法律,是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一部母法。作为母法,她自然要为以后单项法律的制定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来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权益损失,已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个新的问题。因此《国有资产法》涵盖的范围应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当然,我国现阶段在对经营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界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如教育、卫生、文化、
作者 冯智纲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9-41,共3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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