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税务法庭(Tax Court)在最近审理的三个案件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S公司的价值比同等情况下C公司的价值要高。本文在此不想就税务法庭的审理做更多的评价,只是探讨如何评价S公司及同等情况下C公司的价值。经过分析论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基于企业价值水平,S公司与同等情况下的C公司具有相同的企业价值;S公司的股权价值与同等情况下C公司的股权价值相比可能会出现或高或低的现象。因为对于两类公司的股东而言,各自承担着不同的风险,所以其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差异。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62-64,共3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