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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的种类——商人法定主义的困惑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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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法律的宗旨在于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规定的商人形态不应宥于既定的形式规制,而应该遵从市场经济的实质需求.商人法定主义应该被适当柔化,而辅之于主观主义商人与客观主义商人的合理内涵.
作者 郑景元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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