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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病历公开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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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任何患者都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服务工作,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作者 吕学政
出处 《卫生政策》 2005年第4期52-52,共1页 China health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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