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朝法政体制呈现以下特点:司法机构交错重叠,军政、宗教等各机关同时兼理司法,互不统属;司法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审判中推行“圆署制度”、“五府”审囚制、“约会制”等;将死刑最终判决权收归中央,掌握在皇帝手里等。足见元朝政府对各类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是慎重的。但也导致了元朝司法权的分散,助长了审判的随意性和擅断性,致使元代法政体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种种严重的弊病。
出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Edition of Social S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