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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拓展业务,我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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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公证制度的本意,似乎并不存在拓展业务的说法.首先,公证是一种公权作用于私权的行为,公权必须为法定之权或法律授权,如果公权可随意拓展,就意味着可利用公权随意寻租,行政腐败的情形就难免在公证行业滋生.其次,公证机构虽说是法律服务组织之一,但它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有很大的区别.
作者 李全一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1期22-24,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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