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通知规定,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小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总局1996年发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3-43,共1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