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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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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即“成果转化21条”)。“成果转化21条”规定凡在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政策优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贷款贴息扶持、免征营业税;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产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其在3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作者 建锋
机构地区 本刊记者
出处 《天津科技》 2005年第2期6-7,1,共2页 Tianjin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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