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的宪政结构中,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国家权力,担负着保障宪法统一和完整实施的法律控权功能。但在实践中,人们以西方公诉权来理解和运作中国检察制度,使中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功能难以发挥。同时,当人们用法律监督权来理解和实践中国检察权的时候,发现与法律监督相适应的规范和机制严重缺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中国检察制度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支持。因此,全面厘正和恢复中国检察权的宪法精神,建立科学的法律监督权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形成法律监督的运行机制,不仅是中国检察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确立法律权威的要求。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9-56,共8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