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影音制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和录音制品。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三类制(作)品在创作方法、固定方式及保护手段等方面呈现越来越多的相似性,其上产生的权利也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而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统称为“影音制作品”。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外立法例,对其中几个相关问题阐述了笔者的见解。
出处
《政法论丛》
2005年第2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