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债权转让有如下特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双方合意的限定性。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有:借款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借款合同债权瑕疵及时效随同移转;转让银行有接受价金和接受履行的权利;转让银行的义务包括:借款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交付及告知义务、禁止重复转让的义务;资产管理公司有受让合同主从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资产管理应负支付价金、不当得利返还及损害赔偿的义务。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的权利: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合同债务。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实务中,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债权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贷款债权均能够转让,公告通知是“让与通知”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5年第4期129-132,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