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的资源也是稀缺的,所以它也存在有效利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制下,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我国《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此基础上,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5条,都重申了教育“非营利性”原则。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到底具有什么可操作性的含义,并没有一个正式的立法解释。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5年第06X期59-60,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