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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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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说明理由解释其决定的合法性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于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对于行政规章,则应当说明理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主体应该是行政主体,方式以书面说明为原则,口头说明为例外。
作者 郑朋树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5年第4期25-27,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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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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