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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电子废弃物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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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将部分废机电产品、废料、旧机电产品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此次调整主要是出于从环保方面的考虑,因为在拆解、翻新这些废旧机电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污染和废水、废液,对环境造成污染。
出处 《今日上海》 2005年第5期61-61,共1页 Shanghai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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