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罪犯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践中意见不一。在孟某盗窃案中,孟某于2000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月31日被释放。2003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与李某等五人在一大市场门口从行驶的货车上拽下木耳13袋,计360余斤。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X期63-6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