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社员普遍存在一种倾向:不管经济效益好坏,要求股份分红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使得股份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这也表明其运行机制尚未健全。本文认为,其深层次原因是社员对股份的个人产权尚未确立,还是残缺的产权。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包含双层产权结构:社员个人股份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社员个人股份产权和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的地位,否则股份就是“虚股”,激励、约束等机制缺乏基础,难以发挥作用。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5-47,共3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