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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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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已作出了如下规定: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一点,曾经被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深入人心。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前,尤其是推行社会义市场经济之前,我国企业和职工退休费用无论企业的新老与盈亏,无论退休职工多与少,统由国家企业包揽,致使企业需要支付的退休费负担苦乐不均,畸轻畸重的严重局面。中国要向前进步,必须坚持改革,而改革的深化真正地有赖于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作者 陈朝先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年第3期5-8,1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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