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通过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准政府组织”实质上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年第4期68-70,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