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方式较为单一,只指明了医疗机构对受害者实行一次性清算经济赔偿,这种完全由医疗机构进行偿付的机制往往会因为其风险准备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而缺乏可行性,同时不利于病人经济赔偿的实现,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中国现实的紧迫要求。本文分别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以及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情况四个角度说明了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针对建立责任保险必须涉及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05年第4期8-10,共3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