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广播电视台的宗旨在于通过传播信息,寓教于乐,实现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对此,国家应尽可能少地干预。另一方面,与报业新闻自由不同,广播电视业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分配频道,才能得以兴建和运作。由于这个原因,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广播电视报道自由的实现,不在于一个社会里,左中右媒体的不同声音频谱相互辩难所形成的“交响”,而在于广播电视台内,从节目宗旨到节目内容宏观决策的多元机制。
出处
《电化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76-80,共5页
E-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