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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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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现实生活和立法规定两个角度看,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首先,现实生活中,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多种多样,但都与使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无关,相关交易方也没有把分公司当作民事主体看待。其次,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来看,将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与平等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从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法理来看,也没有必要赋予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从第三主体的层面来观察分析,分公司不具有作为第三主体的"其它组织"的特征。最后,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它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产生的意定性;职能的综合性;行为上遵循公示公信原则。至此,有关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的命题应得到确证。
作者 付家东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23-25,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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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1]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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