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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讨回为用人单位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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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县面粉厂职工张某已达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同意办理退休,但企业因改制资金困难无法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而社保机构没有足额收取社会保险费,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此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张某的妻子为尽快办理其夫的退休手续,于2004年8月自行向社保机构支付了9000元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事后张某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张某不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75-7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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