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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与自治组织行为的边界亟待明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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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行政权力涉足民事活动范畴,会因其不具法定的权威而不被认可,因为民众可以依据民事意思自治,自行决定自己的事务而无视行政干预,因此,深圳市政府的这一文件在实施中不具有操作可行性。这样的文件出台,不仅不能促进社区稳定,反而会导致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背离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作者 陈幽泓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中国改革》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35-36,71,共3页 CHINA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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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4

  •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 2张静.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一个社区纠纷案例的分析,扩展中的公共空间[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10-34.
  • 3陆学艺.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结构的调整[C].社会治理创新--第二届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论文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45.
  • 4陈章干.论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及其立法关系[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4):10-12. 被引量:1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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