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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所有权人在海关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Status of Owners of Rights to Imports or Exports in Relations of Custom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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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2月2日,香港A公司为向韩国B公司购买钢材,向荷兰C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C银行於同年2月8日为其开出信用证。1999年3月21日,上述信用证项下钢材运抵汕头港,C银行於4月15日垫付信用证货款後获得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此后,由於A公司和进口钢材实际收货人D公司未向C银行付款赎单,上述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1999年9月9日,海关根据《海关法》(1987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作者 成卉青
机构地区 海关总署
出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5年第2期19-20,77-79,共2页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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