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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被引量:14

On Object of Crime Not Being One 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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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作者 朱建华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79-184,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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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2

同被引文献133

引证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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