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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公共秩序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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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专门设置了公共秩序条款,规定对于违背公共秩序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予以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同时公共秩序条款与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不同,法院援用公共秩序条款一般可依职权裁定,而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法院往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抗辩时得以援用。如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公共秩序是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施司法监督时最有利的一个武器。同时,公共秩序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适用不好,将会有损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作者 刘建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6-2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曾陈明汝.《国际私法原理》[M].(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188页.
  • 2韩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 3赵健.“论公共秩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卷》[C].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 4杜焕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A]..《民商法论丛第28卷》[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3页.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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