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已经成为制约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针对该条款作出的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施工企业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笔者就该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主要从五个方面略陈管见,一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二是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分包人的优先权与代位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三是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如带资、垫资是否属于优先权标的物,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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