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甲、某乙、银行三方于1997年1月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某甲向银行贷款1万元.还款期限为1997年9月1日.某乙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到期后.某甲、某乙均未还款。2001年10月3日。银行向某甲催收借款.某甲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银行自借款开始一直没有向某乙主张权利。2003年9月10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某乙承担抵押责任。对某乙应否承担抵押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获的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09-10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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