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致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10-1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