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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农业执法实务中的适用——从农资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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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5月,某区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绿剑农资打假保农”执法检查活动中,对某乡镇一农资经营店经营的A牌复混肥料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总养分22.8%,水分含量6.5%,与登记批准的总养分大于或等于25%、水分含量小于或等于5%不符。区农业局立案调查,调取了该农资经营店有关经营资格证明,销售帐表,对经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查明,该店肥料是代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已销售10吨,每吨销售价850元,销售收8500元。
作者 张祖林
机构地区 杭州市农业局
出处 《浙江现代农业》 2005年第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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