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是最大最主要的制度创新主体,政府提供制度创新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必要性。政府供给型制度创新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创新,前者主要是宪政制度、法制体系、公共政策、产权制度的创新,后者主要是提供和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培育伦理道德和社会信用等。政府供给型制度创新也存在着可能局限———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难以兼顾,有时维持或容忍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安排;政府的制度供给与社会的制度需要相脱节;制度供给中的“制度寻租”或“制度腐败”;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7-112,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