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状态的判断实际上是对存在于行为之外的客观事实的判断;将不能犯的学说不加任何区别地直接适用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是一种理论上的错位。对危险状态的存在与否,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基础加以判断;在危险状态的判断时点上,应当将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结合起来;对危险状态的判断,应以科学法则为基准;在判断危险状态时,没有必要对作为判断资料的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的抽象化。危险状态的具体认定,应坚持综合考察的方法。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5-20,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