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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 被引量:10

Status and Function of Prosecuting Department during Community Cor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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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机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对其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完整监督权。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内容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监督的主体是矫正业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者——各司法行政机关。此外,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也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
作者 陈义华 龚宜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3期127-13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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