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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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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文书通常要经过制作人签署认证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个人应当采用签名方式,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印章方式。然而,机械地坚持传统的签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致使一些文书不能获得证据能力,使诉讼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对于签署认证的方式应当持更开放的态度。
作者 李军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4-107,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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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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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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