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而获得双重补偿,避免轻慢、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保险人须按特定法律要件行使保险代位权的相应内容。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重心来配置合同利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被保险人合同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也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配置。当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80-82,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