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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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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员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在计算机纳税人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8-19,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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