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办案实践中,由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司法地位存在模糊认识,从而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水平。为此,经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前置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鉴定决定权和鉴定人选择权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定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依据医学科学而忽视了司法鉴定的法医学要求;使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16-119,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