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指导属于一种延续性行为,是一个从作出到发生效果的动态变化过程。就行政指导单方面而言,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没有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而成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义务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权利主体。由于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权益与行政指导主体的指导行为休戚相关,而行政指导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自利性”倾向极容易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强调使行政相对人充分享有知情权、程序抗辩权、受平等对待权和申请救济权以作保障。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15-117,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