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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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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系某进出口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在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和工资制度改革中竞争上岗落聘,被安排至公司办公室值班,工资就岗定薪后月增至1095元。七年之后,进出口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改制,制定了《关于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经公司党政工会议共同讨论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发放标准按本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计算。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均以2560元的标准计发。陈某依据《关于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办法》规定与进出口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99840元。嗣后,陈某认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而自己月工资只有1095元,月相差1500元,是被公司克扣了,多次找公司交涉均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判令进出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1000元和25%的补偿金27500元,体现同工同酬。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诉请求事项。
作者 张道胜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5期40-41,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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