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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薪酬制探析——兼评审理公司纠纷征求意见稿第33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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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出资入股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就是说干股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入股方式,即法律对于管理才能或者技术才能入股并不予以认可.但是,公司一般希望采取较为灵活的股权安排来激励管理层和关键的技术人员,将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因此干股在实践中是以一种薪酬的方式出现的.实践中,许多地方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干股薪酬的规定,很多公司具体实施了干股薪酬制度.
出处 《经济论坛》 2005年第8期122-123,共2页 Econo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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