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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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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标的既不是被保险的有体物,也不是相关的财产权利与利益,而是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之保险的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物之保险的观念是保险理论发展的大趋势。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具有的经济价值关系,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并无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实益,人身保险不需要存在保险利益,只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作者 李新天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7-42,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园乾治 李进之译.《保险总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Z].,..
  •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修订第三版[M].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第58页,67页,第59页,第87页,第58页,第68-69页,第70页.
  • 4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J].中外法学,1996,8(5):27-33. 被引量:31

二级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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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孙积禄等.保险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 3王家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 4梁慧星.民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425

引证文献17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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