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处川东地区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古时为“巴国”所辖,“两汉”时属“巴郡”临江县。唐·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方置南宾县,为石柱建县之始。 南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置石柱安抚使。元初,改为石柱军民宣抚司。元末,明玉珍据蜀,又改为“石柱安抚司”。明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改为“石柱宣抚司”,隶属重庆卫(今重庆市)。清·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改为“石柱直隶厅”,改宣慰使为“土通判”。规定:“土通判不预民事”。
出处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1994年第4期18-19,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Ethnomedicine and Ethnophar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