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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能否以“早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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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梁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相识相知后,我们于2004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并请了一个月的事假回老家贵州度蜜月。当我们高高兴兴从老家返回上班时,谁知竟得到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我们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妇职工不得早于25周岁”的规定,据此以“早婚”为由要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
作者 姚启亮
机构地区 欣和律师事务所
出处 《女性天地》 2005年第3期54-54,共1页 Woman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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