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存在普遍的诚信危机,契约方面是一重灾区,究其原因,在于“失信”机会主义行为的效益性,及“失信”违法行为成本的低廉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和学科角度,以契约方面的“诚信危机”为例,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一种“去效益”和“失信”违法成本加大,并倡导法律建立“信用权”等综合性的策略。从而克服由诚信危机带来的契约主体和“囚徒困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低效率运作。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0-32,71,共4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